各县区水利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各重点工程建设处: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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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水利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场内道路清扫保洁、场内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在建水利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
亚洲博彩平台排名对全市水利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水利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结合项目特点,项目前期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招投标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专项列支;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合同文件规定予以计量支付,专款专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制订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工地围挡、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备达标排放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目标,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等设备。
第九条 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启动红色预警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市主城区、各县区建成区及人口密集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他工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可参照执行。
(一)工地围挡
建筑物工程应设置围挡,实施封闭或隔离施工。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应使用铝板、彩钢板等硬质围挡,推广使用标准化围挡,鼓励采用装配式围挡。其他项目按照水利相关规范要求设置。
主干道围挡应高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应高于1.8米。
遇沿线为交通道路,围挡上方每隔3.3米分别安装led警示灯,用于夜间照明警示。
围挡应保持整洁、无污垢,并按市文明办的要求设置文明宣传标语,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的标语统一设置、合理布局。
(二)裸土覆盖
工地内堆放的土方应综合土壤成分及气象等因素,采取覆盖、洒水、绿化或固化等措施。
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
工地使用砂石等建筑材料应尽量进棚堆放。露天堆放时,应进行覆盖。
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防尘网应使用能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目数必须达到2000目/100平方厘米以上。
(三)场地硬化
拌合场、预制厂、办公生活区及施工工地内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搭接路口及工地出入口外侧30米范围内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硬化,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工地内临时使用的便道且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不进行硬化,但路基要坚实,路面要采用钢板铺设,或用细石子进行改良至不扬尘为止,禁止裸土路面。
施工便道要进行日常保洁,并设置排水系统,做到不积泥、不积水,路面损坏要及时修复。
(四)车辆冲洗
施工现场应当配有冲洗设施,设置冲洗台或者冲洗池。场地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压力不小于8 Mpa的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建立车辆冲洗台帐。
自动冲洗设施应设置循环排水沟(坡度应大于2%)、污水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施;清洗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二级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
出工地前应经冲洗,不得带泥上路,确保净车出场和道路两侧各50m范围内清洁。
(五)施工设备达标排放
在我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内,施工使用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钻探机、吊装机、混凝土输送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II级及以上排放标准。
运输车辆必须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六)洒水抑尘等措施
工地应配备满足工地需要的清扫、洒水设备,必要时配备雾炮设备,应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责任区域进行洒水喷淋抑尘。
施工现场拆除作业、易扬尘土方施工、砂石料场等作业区应及时洒水压尘,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应停止施工。
现场应指派专人负责工地施工便道、场站内道路及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七)监测设备安装
工期超过6个月且合同标的超过2000万元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项目实施集中地)应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
(八)施工作业要求
1、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河道、道路等土方工程宜分段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裸露面积和时间,并采取合适的围挡和抑尘措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无扬尘污染。管线工程要及时回填并采取防尘措施。
2、施工现场要采取降尘措施。
3、渣土运输要加强扬尘防治,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采用密闭车厢,严禁抛撒。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
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每周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巡查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2、做好工作台帐。参建各单位要对扬尘整治的相关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记录。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
在对扬尘管控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履约考核中,记录信用档案。在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时,对扬尘污染治理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在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实施的水利工地,也要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亚洲博彩平台排名负责解释。